查看原文
其他

采安仲裁|四个要点轻松把握国际商会仲裁

2016-04-12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近日,国际商会仲裁院驻上海办事处完成了其机构设立批准及登记手续,标志着作为世界最大、最具影响力仲裁机构之一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已成功入驻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机构仲裁方面,毫无疑问,国际商会(ICC)仲裁院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那么,如何清晰简明地把握国际商会仲裁的特点?本文结合2012年版本的ICC仲裁规则及ICC官方网站并结合实践经验,提炼出国际商会仲裁的四个特点,让读者朋友轻松把握。
1
国际商会仲裁院没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在个案中选择仲裁员,需要仲裁院的确认或任命
机构仲裁中,大部分仲裁机构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比如贸仲、北仲、港仲、新仲等,然而,国际商会仲裁院却没有自己专门的名册。 此外,在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仲裁员时,需要仲裁院的确认,当事人的权限是“提名”。在北仲和贸仲的实践中,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时,除非是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因其他原因拒绝接受选定,则选定的仲裁员就是仲裁庭的组成人员。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任命仲裁员时,会以其认为适当的国家委员会或小组的建议为依据。这一点做法,和其他仲裁机构大不相同。
2
审理范围书是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一大特色
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 TOR)是ICC仲裁的一大特色。目的是锁定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缩小争议、固定争议焦点等。审理范围书需要由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协商签订或者由仲裁庭拟定,在任何当事人拒绝参与拟定或者签署的情况下)报仲裁院批准。 ICC仲裁规则第23条对审理范围书做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审理范围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各方当事人及在仲裁中代表当事人的任何人士的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2)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通知或通讯应送达的当事人地址;
(3)当事人各自的请求和所请求的救济摘要,连同任何已量化的请求的数额,以及对任何其他请求可能得出的金额估值;(4)待决事项清单,但仲裁庭认为不适宜时除外;(5)每一位仲裁员的姓名全名、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6)仲裁地;以及 (7)可适用的程序规则的详细说明 ;当事人授权仲裁庭充当友好调解人或以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的,应予注明。
3
裁决书草案需要仲裁院批准后,仲裁庭才能做出裁决
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要报机构核阅,国际上做法不同。例如,LCIA和HKIAC,不要求将裁决书草稿交由机构核阅。 而ICC仲裁规则第33条明确规定,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其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并且在不影响仲裁 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裁 决书形式未经仲裁院批准,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 我们认为,裁决书核阅与否,各有利弊。不需要核阅的好处是,效率较高,且充分保障了仲裁员的独立性,同时也有助于保留每个仲裁员的独特风格。核阅的好处是,对裁决的风格统一以及提高裁决质量(避免格式混乱以及错别字方面错误)有所帮助,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确保裁决的执行。因为ICC仲裁具有国际性,而世界各国的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不一样,确保所做裁决能在执行地得到执行,对于维护仲裁机构声望的十分必要,从这个角度而言,ICC仲裁裁决的核阅还是有必要的。
4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唯一授权使用ICC仲裁规则的机构,选择ICC仲裁规则,就意味着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案件管理机构
UNCITRAL规则和ICC仲裁规则,是国际上有代表性的仲裁规则。因为UNCITRAL本身不是仲裁机构,因此其规则产生之初,就是为临时仲裁或者为其他机构使用而服务。 而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是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了避免其他机构(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使用ICC仲裁规则,同时也为了减少给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2012年版的ICC仲裁规则第1条和第6条对该问题做出规定,仲裁院是唯一经授权对仲裁规则项下仲裁活动实施管理的机构,而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接受由仲裁院对该仲裁实施管理。
结语如要对国际商会仲裁进行详尽的了解,采安律师认为,可以仔细阅读国际商会官方出版物-ICC仲裁秘书指南。


王军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